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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应注重法制建设

2011-05 -09 字体:[ ]

          烟台市政协常委、民进烟台市委主委  张隽秋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十一五”规划建议,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出了“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村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总体要求,同时也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三农”工作指明了方向,明确了目标。要实现这一目标,就必须把农村、农业、农民植入一个新的法律环境和制度环境之中,并以法律和制度来保障新农村获得更多的发展空间与动力。因为农业和农村形势的发展,对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和社会稳定,发挥着重要的基础性作用。尤其是随着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工作的推进,围绕农村和农民为主的社会关系必将日趋丰富,与此相关的社会纠纷,各种刑事、民事案件也将增多。与此同时,党的一系列“支农惠农”政策的实施,农民种地的积极性将空前提高,伴随而来的是农民土地纠纷、土地承包、土地流转、土地权属等纠纷案件也会迅速增多。此外,婚姻家庭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合同纠纷也将会日益增多。所以,我们必须在对上述问题予以高度重视的同时,给予农村、农民法律方面的支持与援助。帮助他们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以便自觉合理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下面,我就如何重视和加强农村法制建设问题谈几点看法,供大家商榷。
一、大力加强普法教育,努力提高农民的法制观念
    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加强农村法制建设,深入开展农村普法教育,增强农民的法制观念,提高农民依法行使权利和履 行义务的自觉性”。《意见》将农村普法教育作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大措施予以提出,这为深入开展农村普法教育工作指明了方向。因此,在新农村建设中,首先要深入开展农村普法教育,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新型农民培养工作。九亿农民是建设新农村的主体,农民的素质是建设新农村的关键因素,法制观念、法律素质是社会主义新型农民的必备素质。要通过深入持久的普法工作,使农民的法律知识普遍丰富,法制观念普遍增强,法律素质普遍提高,广大农民群众就能够进一步树立依法自我管理的意识,进一步提高依法自我管理的本领,正确行使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正确履行村级民主管理的责任,从而担当起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管理的重任。其次,深入开展农村普法教育,是维护和促进农村和谐稳定的客观需要。和谐稳定既是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本特征,也是新农村建设的基本前提。社会主义新农村首先应当是和谐稳定的新农村。所以,法制宣传教育是实现和维护农村和谐稳定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广大农民通过学习法律知识,掌握合法与违法的界限,养成自觉守法的习惯,懂得依法维护合法权益,这样才能够有效保障农村各项活动依法有序进行,从而最大限度地防止和减少因不知法、不懂法而引发的各种影响农村社会稳定事件的发生,营造新农村建设的和谐稳定环境。另外,要针对发展农村经济的要求,开展市场经济方面法律的宣传教育。要针对实现农村和谐社会的要求,开展维护稳定方面法律的宣传教育;要针对维护农民利益的要求,开展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合法权益方面法律的宣传教育。同时我们应该认真研究农村法制宣传的特点,创新宣传方法,比如以案说法、在村镇设立法制宣传员等,通过构建一个立体的法制宣传体系,采用大量的依法办事的实例,深入浅出,通俗易懂的方式,而不是采取单纯的宣传,来引导农民,教育农民,帮助农民,以求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司法机关要为新农村建设提供法律保障与法律援助
    为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司法机关至少应该在以下三个方面有所作为,提供服务。
   第一,为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提供司法保障。9亿农民的合法权益是否能够得到充分保护?法律面前是否能够做到人人平等?事关和谐农村建设的大局。因此,司法机关一方面应加大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药、化肥、种子等农业生产资料,危害农民利益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大对截留挪用农业财政补贴,财政投入和用于救灾、抢险、扶贫、救济款物等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大对危害农村生产生活秩序的带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特点行为的打击力度。另一方面,要妥善处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土地征用补偿、农村城镇化建设和乡镇统一规划等群体性诉讼案件,严格按照“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十六字方针,依法平衡和调处人民内部矛盾,做到公正执法,文明办案,化解矛盾,息访息诉,避免出现大规模群体上访、过激上访、越级上访等事件发生,以确保农村的平安与稳定。
   第二,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司法机关,尤其是审判机关,要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对带动区域经济发展、有利产业结构调整的特色农业,要依法予以支持和扶持;对涉及此类当事人的租赁合同纠纷、合作开发纠纷等,凡意思表示真实,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仅形式要件存在瑕疵的,要从有利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不能一概认定无效合同;对因买受人拖延支付农副产品货款产生的合同履行纠纷,要依法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对涉及扩大生产、生产资料利用和诉讼标的物有很强时令性和季节性的案件,要依法快审快结;对涉及农业科技开发的知识产权案件,要注重保护农民科技人员的智力成果,制止制裁侵权、假冒等行为,以促进农业科技传播,保障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 
   第三,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提供保障。司法机关要加强对涉及农民工案件的处理,依法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对各类涉农纠纷案件,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并符合人民法院立案条件的,要依法及时立案,为相关争议提供司法救济;要积极受理企业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等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纠纷,保护其合法权益;要在严格依法办案的前提下,对涉农案件做到审理快、调解快、执行快;要做好司法救助工作,对农民工追讨工资、工伤抚恤等诉讼,符合减、缓、免交诉讼费条件的要及时办理,确保有理无钱的农民工打得起官司,打得赢官司。
   三、坚持以人为本的法治观念,用科学发展观指导新农村建设
加强农村法治建设要树立以人为本的法治观念,坚持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农村各项工作。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要从法治建设的全局考虑农村法治建设,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通过完善法制把“以人为本”的精神贯穿于解决“三农”问题的全过程;要结合国情,针对热点、难点问题,妥善解决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的各种涉农法制问题,运用法治力量推进城乡协调发展。为此,一是要加强农村法治建设统筹城乡经济发展,加快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长效制度机制,促进城乡和谐发展。要加快发展农村义务教育,积极落实教育法律法规,促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进一步减轻农民的教育负担;要完善农村医疗保障体制,积极发展农村卫生事业,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工作。二是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推进征地、户籍等制度改革,逐步形成城乡统一的要素市场,通过制度完善不断增强农村经济发展活力。三是加强农村法治建设要按照实现民主管理的法治要求,不断推进基层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开展。要加强农村基层组织的法律建设,使农村基层组织运行有序、协调、和谐。四是要根据取消农业税之后乡镇财政的实际情况,依法精简机构,切实转变职能,使乡镇政府从全能型、多功能型转向真正的“有限政府”;要按照强化公共服务、严格依法办事和提高行政效率的要求,切实加强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五是要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农村行政执法队伍,建立起适应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科学合理、运行有效的农村行政执法体制,保证农村执法工作的顺利实施。切实做到妥善处理农村各种社会矛盾,加强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打击各种社会丑恶现象和犯罪行为,建设平安乡村,创造农民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
    总之,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一项伟大的历史任务,加强农村法治建设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因此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离不开法律的支持与保护,我们必须加强农村法治建设,以法律手段来规范、引导和保障农业和农村持续、稳定、协调发展,逐步实现依法治农、依法建农、依法兴农,为不断推进新农村的法治建设,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步伐,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制度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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