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俞立夫2007年5月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指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信念和观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精神实质和基本原则的概括和反映。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当前关键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论战略思想为指导,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实事求是,一切从中国的实际出发。构建和谐社会是社会主义发展规律认识的深化,是当前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党在改革发展关键时期作科学决策,也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因此,执法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执行机关,担负着国家法律统一实施的神圣职责,要把和谐社会建设摆在重要位置,切实把履行好执法职能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主要内容,只有在工作中按照法治理念的“五个专题”开展工作,才能充分体现出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笔者认为开展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要准确把握“五个方面” 的内涵,才能使执法机关承担起建设和谐社会的重大作用。 一是树立正确接受党的领导的理念。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是宪法赋予执政党的历史使命,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同正确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是一致的,自觉地把执行党和国家的刑事政策和策略与执行法律统一于司法工作的全过程,自觉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只有这样,才能与党的中心工作同步进行,与时俱进,才能顺党心,合民意,最大限度地发挥职能作用。 二是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是执法的根本目的和要求。执法人员应当牢固树立“立法为公、执法为民”的宗旨,始终不渝地把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执法工作永恒的价值追求,把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把人民满意不满意、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作为检验工作的根本标准。本着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执法,带着对人民的深厚感情办案,从人民群众最不满意的地方改起,坚持人民利益至上的原则,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权益,办好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每一件事。 三是树立严格执法的理念。严格执法的前提是依照基本法律规定和法律原则开展执法活动。遵循法定程序和司法活动的内在规律,必须严格区分执法、司法活动与行政活动的界限,保证法律程序的正当性,努力避免行政化倾向。维护法律的统一实施,旗帜鲜明地反对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不仅要严格执法,还要有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被监督对象要自觉接受法律监督机关的监督,法律执行机关也要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司法公正,同时坚持自觉接受其他司法执法机关的制约,接受人大、人民群众和其他方面的监督。 四是树立公正执法的理念。公正是社会公众对司法活动的期待和法制社会的信心所在,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根本特征和目标追求。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原则。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是实现司法公正不可缺少的两个方面。兼顾公正与效率的辩证统一。公正和效率是执法活动中相互依存的两个方面:公正离不开效率,因为迟到的公正就可能丧失公正的应有含义;而离开公正的效率是盲目的效率,这种效率产生的后果是对社会的有害无益。要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协调。要发挥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重作用,做到既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又要立足于稳定社会,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正确处理和合理兼顾国家、社会和公民三者之间的关系,树立多元平衡的价值观,摈弃一元片面的价值观。 五是树立司法民主的理念。司法民主与司法专横是相对立的。当前倡导司法民主,着重要克服司法神秘主义。吸纳来自社会各界对执法工作的监督,培育执法人员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以及媒体监督的意识,保证司法权的运行受到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具有不可低估的积极作用。要推进人民监督的制度,对增强执法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执法水平,排除干扰和阻力发挥了积极作用,得到社会的充分肯定和认可。 我们把握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五个方面”的内涵的基础上,怎样才能把履行执法职责与建设和谐社会有机结合起来,这是执法机关当前开展工作的重中之重,因此,只有大力提升法律监督能力建设,才能有效地促进和谐社会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