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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进市委会应邀参加人社局座谈会

2013-08 -15 字体: [ ]



   8月15日上午,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联通大厦举行“面对面话环境、心连心促发展”听取市民意见座谈会。市政协委员、民进烟台市委副秘书长孙泓炜应邀参加活动,并提出异地就医医疗费如何报销、具体流程是什么等市民普遍关心的话题。
 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副主任高腾波表示,烟台36家医院可办异地就医转诊,在全国61家医院治疗的参保人员,发生符合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首先负担10%,然后再按相关规定结算。今后,异地居住、异地工作、异地急诊和异地转诊的参保人员报销医疗费用将更加方便。
异地居住人员如何就医
  市医疗保险事业处有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异地居住是指参保人员因返回原籍、投靠亲属等,需到烟台市行政区域外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异地工作是指参保人员受单位指派,需到烟台市行政区域外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
 异地急诊是指参保人员因出差、探亲、旅游等,在烟台市行政区域以外突发疾病需急诊就医的;异地转诊是指参保人员因患危重疑难疾病,受医疗技术和设备条件限制,需转诊到烟台市行政区域以外治疗的。
 参保人员赴异地居住(工作)时,应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管理手续。其中,回原籍居住人员,需提交户籍证明;投靠亲属居住人员,需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本人暂住证明。参保人员实行异地就医管理后,在烟台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非急诊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如何选当地医保定点医院
    参保人员应在居住(工作)地选择1-3所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就医,选定后一年内不再变更。异地居住(工作)人员居住(工作)地或定点医院确需变更的,应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异地居住(工作)人员返回烟台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工作)的,应及时办理异地就医管理注销手续,注销后在原居住(工作)地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根据规定,参保人员在烟台市行政区域以外,突发疾病需急诊就医的,可就近选择医院住院治疗。居住在烟台市行政区域内的参保人员因患危重疑难疾病,确需转诊到烟台市行政区域以外治疗的,应逐级转诊。对符合转诊条件的,由《烟台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异地转出医院目录》内的定点医院,提出异地转诊意见,参保人员携带《转诊表》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诊备案手续。
 恶性肿瘤患者术后放化疗的,异地就医管理手续期限为6个月,期满后需继续治疗的,应重新办理转诊手续。
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负担10%
    办理异地就医管理手续后转诊的参保人员,在《烟台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转入医院目录》内的医院住院,发生符合政策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个人首先负担10%;在《烟台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转入医院目录》以外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首先负担20%,剩余部分,由转出医院按烟台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救助基金支付标准,与参保人员结算。
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
     异地居住(工作)人员患危重疑难疾病,确需转外就医的,应由选定的居住(工作)地最高等级医院或专科医院出具转诊证明。异地居住(工作)人员所患疾病在居住(工作)地选定的定点医院不能诊治,确需到当地其他医院治疗的,报销时需提供选定定点医院出具的转诊证明,其医疗待遇按异地居住(工作)人员的支付标准审核结算。
  异地居住(工作)人员转诊治疗,发生符合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首先负担10%,剩余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异地就医人员的住院、门诊统筹病种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报销时,应将医疗费用票据原件、门诊病历原件、住院病历有效复印件、医疗费用清单、转诊证明等相关材料,报转出医院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异地居住(工作)、异地转诊人员住院医疗费用起付线标准,按本人选定的定点医院等级结算;异地急诊人员住院费用起付线标准,按三级医院结算。报销的医疗费用,纳入参保人员本医疗年度大额医疗救助基金支付范围基数计算。














     烟台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异地转出医院目录

  1、烟台毓璜顶医院; 2、烟台市烟台山医院(含烟台肿瘤医院); 3、烟台市中医医院; 4、中国人民解放军第107医院; 5、烟台市心理康复医院; 6、烟台市传染病医院; 7、烟台肺科医院; 8、烟台芝罘医院; 9、烟台市莱山区第一人民医院10、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医院; 11、烟台市福山区人民医院; 12、烟台市牟平人民医院; 13、烟台市牟平区中医医院; 14、龙口市人民医院; 15、龙口市中医院; 16、龙口市矿务局中心医院; 17、烟台北海医院; 18、龙口市第二人民医院; 19、烟台市莱阳中心医院; 20、莱阳市中医医院; 21、莱阳市第二人民医院; 22、蓬莱市人民医院; 23、蓬莱市中医医院; 24、中国人民解放军第405医院; 25、蓬莱市同步骨科医院; 26、莱州市人民医院; 27、莱州市中医医院; 28、招远市人民医院; 29、招远市中医医院; 30、栖霞市人民医院; 31、栖霞市中医医院; 32、烟台桃村中心医院; 33、海阳市人民医院; 34、海阳市中医医院; 35、长岛县人民医院; 36、长岛县中医院。

 一、省外指定医院

  (一)北京市1、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0一医院; 2、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总医院; 3、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医院; 4、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 5、中国医学科学院血液病医院; 6、中国中医科学院附属望京医院; 7、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宣武医院; 8、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复兴医院; 9、首都医科大学附属佑安医院; 10、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安定医院; 11、北京中医药大学附属东方医院; 12、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世纪坛医院; 13、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 14、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 15、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 16、北京大学人民医院17、北京协和医院; 18、北京阜外心血管医院; 19、北京中日友好医院; 20、北京积水潭医院; 21、北京儿童医院。(二)上海市1、上海市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 2、上海市同济大学附属同济医院; 3、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军医大学附属长海医院; 4、上海市同济大学附属东方医院; 5、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 6、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军医大学附上海长征医院; 7、上海东方肝胆外科医院; 8、上海远大心胸医院; 9、上海中医医院; 10、上海市儿童医院。(三)天津市1、武警医学院附属医院; 2、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 3、天津医科大学附属医院; 4、天津市人民医院; 5、天津市肿瘤医院。二、省内指定医院(一)济南市1、山东大学附属齐鲁医院; 2、山东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 3、山东省立医院(含影像研究所); 4、山东省肿瘤医院; 5、山东省中医医院; 6、山东省千佛山医院; 7、山东大学第二医院; 8、山东省交通医院; 9、山东省胸科医院; 10、山东省施尔明眼科医院; 11、济南军区总医院; 12、山东省精神卫生中心; 13、济南市传染病医院; 14、济南市儿童医院。(二)青岛市1、青岛医科大学附属医院; 2、青岛市立医院; 3、青岛市眼科医院; 4、青岛市儿童医院。(三)潍坊市1、潍坊医学院附属医院; 2、潍坊市人民医院; 3、潍坊市中医医院。(四)淄博市1、淄博市中心医院; 2、淄博市中医医院。(目录中仅为部分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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